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河北省产学研合作研究会。英文译名为:Hebei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Collaboration Society,英文缩写为 HBIUR。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河北省内产业界、教育界、科技界、金融界及学术界致力于产学研合作研究的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为目标,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资源,开展重大课题研究、专项专题研究、学术研讨交流、成果示范推广、咨询培训服务等,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产学研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方法径,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融合,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产学研合作研究会党支部,上级党委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高质量开展重大课题研究。贯彻国家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入研究我省产学研融合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和深层次问题,提出符合地方实际的解决思路、举措和政策建议,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发挥“专家智库”和“参谋助手”作用。 (二)系统开展产学研合作规律研究。围绕产学研合作的动力、路径和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组织专家学者广泛开展理论研究、学术研究、政策研究、实践和实证研究,努力揭示产学研合作发展的内在逻辑与运行规律,助力建立具有河北特色的产学研合作制度框架、政策体系,为完善协同创新机制提供理论、技术支持。
(三)积极开展专项研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权威研究机构的支持与合作,在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领域共同设立研究专项,组织动员会员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主动领题研究,并采取多种形式有效开展成果推广。
(四)承接专题委托研究。根据地方、企业和会员单位需求,针对各自在创新发展和产学研合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难点堵点,组织专家团队与会员单位开展靶向研究与专项攻关,提供精准、高效、可落地的决策咨询与解决方案,助力产学研各方凝聚合力、破解难题、协同发展。
(五)高标准建立研究和示范推广基地。统筹整合本会人才、技术与成果资源,高标准规划布局,依托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研究基地,在重点区域、特色园区与骨干会员企业建立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开展联合攻关与试点示范,推动研究水平提升和成果转化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六)举办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举办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研讨会、报告会、推介会及展览展示、路演对接等活动;推荐研究成果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及社会科学奖励等;有针对性地开展产学研合作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七)搭建产学研合作咨询服务平台。建设高水平的人才队伍,构建高质量的人才库、成果库、需求库和数字化信息平台。聚焦地方政府发展新质生产力、企业转型升级的需求,提供全链条产学研合作咨询与综合服务。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和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园区间的合作桥梁,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融资对接与产业升级。
(八)发挥专项服务职能。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扎实做好“工业诊所”“优质中小企业服务资源库”“引智工作站”等工作。面向园区、专精特新企业及会员单位,提供精准咨询诊断、引资引智、资源对接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九)开展横向交流与区域合作。主动对接全国性及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发达地区等相关机构,通过联合举办学术研讨、课题研究、信息交流、人员互访等活动,积极推动优质科技成果与高端人才向河北集聚转化。持续跟踪国际产学研合作前沿理念、先进经验与典型案例,有序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畅通会员诉求反应渠道。深入调研会员在创新发展与产学研合作中的痛点、难点与诉求,加强常态化汇总梳理,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协调与相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创新发展与产学研合作营造良好环境。
(十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完成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种类
1.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2.单位会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科技产业园区、媒体、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由单位指派代表参加和行使权力。
3.个人会员:关心支持、并致力于产学研合作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核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一)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 2 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
(二)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2.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
3.参与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6 年 4 月 26 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产学研合作研究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