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英文译名为:Hebei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Collabor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BIUR。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河北省区域内产业界、教育界、科技界、金融界及学术界致力于产学研合作的部门、单位以及热心促进产学研合作工作者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本会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为目标,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为推进河北省创新体系建设服务、为加快区域经济创新发展服务、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为我省实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建立中共河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319号B座10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经济、科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研究、探索产学研合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向政府提出推动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二)搭建政产学研媒金用协同创新平台,发挥本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平台作用,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和产学研合作的桥梁,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融资支持和产业升级。
(三)举办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洽谈会、推介会,加强继续教育,普及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知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四)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理论研究、实践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证研究,建立我省特色产学研合作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指导产学研合作实践,并为会员提供校企对接、技术转移、招才引智、科技项目咨询、科技成果推广、科技金融、新产品研发、技术交流合作等科技服务,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人才,搭建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和高素质人才的平台,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可持续性。
(六)发展产学研领域的横向交流与合作,通过开展包括举办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项活动,广泛建立与国内其它省、市、自治区及国际产学研组织合作关系,推进产学研合作国际化进程。
(七)搭建网上促进平台,使产学研合作走向信息化高速公路。建立产学研行业交易网站及编辑出版会刊和学术刊物及书籍,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宣传和促进工作。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
(九)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建立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产学研合作专家工作站,组织开展“河北省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评选活动,表彰在推进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及个人;向政府部门和国家级协会做好产学研合作成果推荐工作。
(十)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一)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二)单位会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媒体、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由单位指派代表参加和行使权力。
(三)个人会员:关心支持、并致力于产学研合作工作的专家、学者、产业界人士和政府工作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对本会的发展发挥一定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等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核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理事会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经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法人代表、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有关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网站的设立和刊物的出版等。
(七)决定本会顾问、名誉领导职务及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电话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及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促进会设立监事会。
(一)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1-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
(二)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促进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2、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
3、参与促进会的有关活动。
(三)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未经特殊批准,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无政治问题,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研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为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或委托常务副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建立部分副会长轮执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促进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四)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促进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促进会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3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