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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北省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奖励章程

2020-09-02 19:37:00   浏览量:

河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奖励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产学研合作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通过产学研合作取得的突出创新成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科技创新与推广的新机制,加强产学研深度合作,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设立“河北省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以下简称“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
第二条  为做好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奖励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冀政办字〔2018〕25号)和《河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制定本奖励章程。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由河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设立,河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承办。是奖励为促进我省产学研合作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突出创新成果所颁发的荣誉奖。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资金来源
申报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不收取任何单位、个人的任何费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评审经费在本会账目中专项列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团财务制度,不使用财政性经费,所需资金来源:
1、会员企业、个人的资助捐赠。
2、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3、协会会费
4、其他合法收入
  设奖性质与类别
 “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分设产学研合作创新奖、产学研合作促进奖、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共三类奖项。
第七条 奖励范围
凡在河北省内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中介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积极参与组织、促进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创新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合作开发出的突出创新成果,均在申报范围之内。
条  奖励对象
产学研合作创新奖主要面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及个人;促进奖主要面向管理部门、金融、中介等单位及个人;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主要面向通过产学研合作形成的自主创新成果(包括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获奖数量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授奖率不超过30%。
  评奖周期
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每年评选一次,届时由河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向各地有关管理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中介机构发出通知,并通过河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官网和刊物等有关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管理及评审组织
条  为加强对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的管理,由河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下设“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十一  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采取单位推荐、受理、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及公告授奖制度。
十二  奖励委员会由产学研界的专家和协会的部分领导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7~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专家、学者占60%以上。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产学研界有代表性的领导、专家和企业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专业组成评审组,对各奖项进行评审。
第十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设在河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秘书处。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  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9~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业评审组推荐获奖项目的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产学研奖励办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随机选择具备条件的专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且每年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十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受理项目的初评;
二、按评审标准和规定的授奖数量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
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初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受理程序
二十条  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的推荐单位以各市县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为主。推荐单位应按照规定填写推荐意见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河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会员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二十条  自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申请通知发布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推荐后,由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标准
第二十评审程序
 1、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分类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综合汇总。
2、专业评审组专家采用网上评审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初评。
3、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创新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须达到评审专家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同意,创新成果奖三等奖须达到评审专家总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票数同意。
4、评审执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5、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应当对申报材料予以保密。
6、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初审结果复审并公示,如无异议,审核批准确定获奖单位及个人。
7、获奖单位和个人如无特殊情况,应出席年度河北省产学研合作创新大会或年会,领取获奖证书及奖牌。
第二十条  评审标准:
一、产学研合作创新奖:已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有进行产学研合作的创新团队,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及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或个人。
二、产学研合作促进奖:积极推动政产学研用结合,营造产学研合作的良好政策环境、投资环境、创新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有突出作为的单位和个人。
三、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由产学研多方合作形成的创新成果,具有较高的创新性,较好的市场前景,总体技术水平和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影响,或对应用推广先进技术、完成重要科技工程项目具有创造性贡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完整的保护和应用制度。
一等奖:项目在关键技术整体上应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关键技术整体上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成果转化有一定程度,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关键技术整体上应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具有创新性,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为了更好体现公平、公正,专家评审结果在承办单位网站等媒体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奖励委员会对公示结果进行复审,并确认获奖名单。
第二十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奖励办提出,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异议,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推荐获奖单位、个人、项目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  获奖单位、个人及成果将在本年度河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召开的年会上进行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同时在协会网站、刊物和有关媒体上发布。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  为维护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凡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均按程序撤销获奖者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三十条  本奖励章程由河北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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