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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 关于《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7-21 18:22:58   浏览量: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科金规〔2022〕2号


各有关依托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结合联合基金特点,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了《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2年7月15日

正文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根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指由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资金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或者由省基金委和联合资助方共同出资。

      联合资助方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资信良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联合基金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围绕我省区域、行业、企业的紧迫需求,吸引和集聚省内外优势科研力量,致力于解决好未来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基础理论和底层技术瓶颈问题,提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水平,推动学科发展。

      第五条  联合基金是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方式,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六条  省基金委根据联合出资方提出的加入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的合作意向函,结合我省战略布局,与联合出资方协商联合基金的规模、出资比例和支持领域。

      第七条  联合基金的设立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核准后,省基金委通过与联合资助方签订联合基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确定联合基金名称、支持方向、经费投入、合作期限等内容。联合基金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按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章 职责设置

      第八条  省基金委和联合资助方共同研究决定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省基金委下设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双方(多方)共同组建,成员由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联合资助方相关人员组成。联合办公室设在省基金办。

      联合办公室人员可根据联合基金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  省基金委在联合基金管理过程中会同联合资助方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贯彻联合基金战略、规划、目标和政策的重要举措;

      (二)审定联合基金协议;

      (三)制定并发布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和资助计划;

      (四)审定联合基金项目和资助经费,下达资助项目计划;

      (五)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省基金办在联合基金管理过程中会同联合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拟订联合基金协议;

      (三)组织实施联合基金项目;

      (四)提出联合基金项目资助建议;

      (五)承担联合基金管理过程中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实施全程接受省科技厅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项目类型由出资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在合作协议的框架下,联合资助方结合其发展需求提出年度联合基金项目指南建议。省基金委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联合基金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广泛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制定年度项目指南报省科技厅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申报人的申报条件按照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程序组织实施,一般包括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和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省基金委根据当年资助计划和评审结果提出资助项目建议,报省科技厅核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人的依托单位。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收到省基金委对联合基金项目的资助通知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该项目的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填写资助项目计划书,报省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填写资助项目计划书时,除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和资助额度作适当调整外,不得改变申报材料的内容。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联合基金项目由省基金委和联合出资方共同管理,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须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照《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对参与主体发生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联合基金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注“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Hebei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成果形式参与项目结项、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联合资助协议或工作需要,省基金委可以向联合资助方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书、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基金委授权省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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